起诉欧洲专利申请

进入PCT欧洲区域阶段

如果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所有申请要求,或者一旦满足了所有申请要求,欧洲专利局(EPO)就会规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

要求审查申请

最迟到国际申请日期或最早优先权日期 + 31 个月,或国际检索报告的发布日期 + 6 个月

在以下最迟日期之间:自国际申请之日或最早的优先权日期起31个月内,以及自国际检索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要求对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且:

  1. 支付以下官方费用:
  • 考试费*;
  • 指定费;
  • 可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A)和黑山(ME)的延期费;以及。
  • 可选:随后在柬埔寨(KH)、摩尔多瓦共和国(MD)、摩洛哥(MA)和突尼斯(TN)验证欧洲专利的验证费,以便国家专利在这些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获得/被授予。

(*) 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官方语言的《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是该缔约国的国民但居住在国外,则在该阶段必须确认申请人是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公共研究组织还是中小型企业(SME),以便减少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申请30%的考试费(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参见本文件脚注2)

如果没有要求考试并且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此外,从国际申请日算起的第三年起,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支付年度续展费,以维持申请,直到欧洲专利获得授权,或者申请被撤回或放弃为止。

公布欧洲专利申请的译本

开始起诉欧洲专利申请的日期 + 大约 2 个月

在PCT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发布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会发布欧洲专利申请的译本。

如果PCT以英语、法语或德语发布,则欧洲专利局将不再公布该申请,PCT国际申请的发布应视为有效。

除了通过国际申请赋予申请人的临时保护权利外,申请人还有权 临时保护权 自欧洲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以欧洲专利的最终授予为准。但是,没有将诉讼语言(即起诉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例如英语)作为官方语文的缔约国可以规定,只有在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索赔译成其一种正式语文或已告知该国使用该发明的人之前,这种临时保护才有效。如果您希望在某些缔约国执行临时保护权,请联系我们。

出版物

开始起诉欧洲专利申请的日期 + ~6 个月

欧洲专利局允许申请人自愿修改申请,并根据欧洲专利局为此目的根据EPC第161条和第162条发布的通知中批准六个月的期限。按照欧洲专利委员会的要求,申请文件中的修正案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支持,才能允许修改。应明确说明所有修正案和对修正案的支持。

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现有技术检索(如果必须进行此类检索,如下所述)和对申请的审查应根据经修订的申请进行。如下所述,如果欧洲专利局充当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或补充国际检索机构,则欧洲专利局将不会发布新的检索报告。但是,欧洲专利局可以再次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其中包含以前未在检索中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书面意见将附在官方信函中。同样,如果欧洲专利局是国际检索机构,则对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异议的答复必须在同一期限内提交,才能提交自愿修正案。

通过明确的请求,可以避免收到此通知以及强制要求欧洲专利局等候6个月才能考虑可能的答复。

申请考试

开始起诉欧洲专利申请的日期 + ~6 个月

如果欧洲专利局在国际阶段充当国际检索机构和/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或补充国际检索机构,根据欧洲专利局第161条和第162条发出关于自愿修改申请的通知,如果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无论该报告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起草的)中有任何异议,申请人还必须对申请提出意见和/或修正案或欧洲专利局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以满足欧洲专利委员会的专利性要求。在提交答复后,如果档案中的索赔超过15项,则申请人还必须为额外索赔支付官方费用。

每当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由欧洲专利局起草并包含反对意见时,都必须对该报告作出答复。如果没有提交答复,则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通常,对反对意见的 “临时” 答复足以防止申请被视为已撤回。BALDER建议提交一份完整的答复,包括申请人可能希望在申请中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因为未经审查部门的同意,以后在起诉申请期间不得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考试

根据 EPC 第 161 条和 162 条回复通知的截止日期 + 大约 6 个月

对于欧洲专利局在国际阶段未作为(补充)国际检索机构或国际初步审查机构的申请,一旦自愿修改申请的期限到期,欧洲专利局将起草一份补充现有技术检索,发布补充欧洲检索报告以及对所申请发明的初步专利性意见。欧洲专利局发布上述报告,距离根据EPC第161条和第162条回复通知的截止日期或从提出不接收此类来文的请求之日起约六个月。

拨款意向

截至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发布之日起 + 6 个月

一旦编写了补充检索报告,并且由于已经预先支付了考试费,因此必须向欧洲专利局确认在该案中将继续对本申请进行起诉。为了使该确认生效,应根据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结果提交意见和/或修正以使申请符合欧洲专利委员会的要求。

每当补充检索报告包含异议时,必须对该报告作出答复。如果没有提交答复,则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通常,对反对意见的 “临时” 答复足以防止申请被视为已撤回。BALDER建议提交一份完整的答复,包括申请人可能希望在申请中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因为未经审查部门的同意,以后在起诉申请期间不得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授予

期限可变,从对欧洲专利局起草的相应报告作出答复或答复期限到期之时起算

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EPC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除其他外,主张的主题是否与一项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有关,该发明是新颖的,涉及对现有技术的发明性改进,并且在工业上适用。

如果审查处认为EPC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则会发布官方通信(Office Actions)。Office Actions是在申请人回复此类通信时提出意见和/或修正案以满足EPC的要求时发布的,包括为捍卫申诉发明的可专利性而提出的意见和/或修正案,从而使对申请的起诉得以推进。

按照欧洲专利委员会的要求,申请文件中的修正案必须有明示或默示的支持,才能允许修改。应明确说明所有修正案和对修正案的支持。

打算授予欧洲专利

可变,考试阶段完成后

当专利申请符合欧洲专利委员会的所有要求时,欧洲专利局会发出正式通报,表明其 打算授予欧洲专利。该来文包括欧洲专利局准备授予欧洲专利的文件副本。欧洲专利局提议的拨款文本和图纸可能包括审查部提出的修正案。

这个 关于意向授予欧洲专利的来文 触发以下四个月的期限:

  1. 接受审查部提出的案文和图纸,或通过附有修正案的合理陈述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2. 支付以下官方费用:

— 补助金和印刷费;

— 应付的续订费(如果有);以及

— 索赔费(如果有)。

  1. 将索赔翻译成另外两种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例如德语、法语和英语。

任何 欧洲分部专利申请 必须在家长申请待审期间提交。因此,如果要提交分部申请,建议在此阶段提交,但无论如何,至少要在欧洲专利获得批准的前一天提交。

欧洲专利的授予和验证手续

打算批准沟通的日期 + ~6 个月

一旦批准来文意向的文本和图纸得到接受并且满足了其他要求,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 提及补助金,这是欧洲专利的生效日期。

欧洲分部专利申请可以在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生效之日前一天提交。

该补助金的公布将触发三个月的完成期限 验证手续 (适用于大多数指定国家) 在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权将要生效的国家.有关验证程序的信息,请参见 这个链接

此外,该授权的公布会触发九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第三方可以对授予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

验证事实

如中所示 这个链接,公布欧洲专利授予将触发3个月的期限 在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权生效的国家和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成员的国家完成验证手续(适用于大多数指定国家)。同样,当延期费和/或验证费与指定费一起支付时, 延期/验证手续 因为此时还需要完成有关国家的工作, 这样保护权也能在这些国家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如下: AL、AT、BE、BG、CH、CY、CZ、DE、EE、ES、FI、FR、GB、GR、HR、HU、IE、IS、IT、LI、LU、LU、LV、MK、MK、NL、NL、PL、PT、RS、SE、SI、SK、SK、SM TR

关于验证手续,在《公约》生效之后 《伦敦协议》 有三组不同的缔约国:

a) 尚未签署《伦敦协议》的缔约国。

AT、BG、CY、CZ、EE、ES、GR、IT、MT、PL、PT、RO、SM、RS、SK、SK、 TR

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完成验证手续,并且需要提交专利全文的翻译件。否则,欧洲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从一开始 对于相应的州。

b) 签署《伦敦协定》的缔约国:

BE、FR、GB、CH、DE、IE、LI、LU、MC。

由于授予的欧洲专利自动被视为常规国家专利,因此不再需要提交专利文本的译本。因此,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除了支付年度维护费外)。

但是,最好要求当地专利律师指定自己为当地专利局的服务地址,以便接收有关国家专利的任何最终通知。

c) 已签署《伦敦协议》但提交索赔译本的缔约国仍然是强制性的。否则,欧洲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从一开始 对于相应的国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5(2)条:

AL、DK、FI、HR、HU、IS、LT、LV、MK、NL、NL、NO、SE 和 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