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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优先权要求有效,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拥有相应优先权申请的优先权。
总的来说,这一要求在大多数国家实践中不是问题,因为优先权默认属于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而这通常与新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但是,如果新申请的申请人与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会发生什么?
在这方面,欧洲专利局(EPO)高级上诉委员会(eBOA)最近发布了关于合并案例G 1/22和G 2/22的决定,其中回答了与优先权有关的以下问题:
一、《欧洲专利公约》(EPC)是否授权欧洲专利局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效声称自己是《欧洲专利公约》第87(1)(b)条所指的所有权继承人?
答:欧洲专利局有权评估当事人是否有权根据EPC第87(1)条主张优先权。
根据EPC的自治法,有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主张优先权的申请人有权主张优先权,前提是根据EPC第88(1)条和相关的实施条例主张优先权。
二。乙方能否有效依赖PCT申请中主张的优先权来主张EPC第87(1)条规定的优先权
哪里:
1) PCT申请仅将甲方指定为美国的申请人,乙方指定为其他指定国家的申请人,包括欧洲地区的专利保护,以及
2) PCT申请主张先前将甲方指定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并且
3) PCT申请中主张的优先权是否符合《巴黎公约》第4条?
答案:可反驳的推定也适用于欧洲专利申请源自PCT申请和/或优先权申请人与后续申请人不相同的情况。
在PCT申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提交的情况下,
(i) 甲方是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所有者,乙方是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所有者,以及
(ii) 对指定甲方为申请人的先前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
联合申报意味着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协议,允许乙方主张优先权,除非有大量相反的事实证据。
欧洲专利局eBOA确认欧洲专利局有权评估优先权,并且有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根据EPC的正式要求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人有权这样做。
如果您对优先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话题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决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