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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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August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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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裁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品不能受版权保护

上周五,即8月18日,首批处理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受版权保护问题的法院裁决曝光。

该诉讼由原告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提起,他向美国版权局(USCO)申请注册名为 “最近进入天堂” 的视觉艺术作品的版权。

该作品是使用泰勒创建的名为 “创造力机器” 的计算机系统创作的。USCO拒绝注册版权申请,理由是 “人工智能的创作,无论多么先进和独特,都是算法的结果,而不是有意识的结果。因此,它们缺乏版权所必需的人为因素。”

美国适用的版权法没有明确将作品作者必须是自然人作为权利得到承认的必要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原告向法院要求正确解释法律并相应保护作品的原因。

经过广泛反思,他们考虑了以前的不同判决,以此类推,他们认为这些判决适用于有关案件,法院得出结论,在创作作品时必须进行人为干预,仅插入提示是不够的,因此驳回了这一主张。

无论如何,这种广泛的美国辩论在西班牙的法律框架中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修订案文》第5.1条明确规定,作为作品创作者的自然人必须能够从版权的适用中受益。具体而言,它规定:“创作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自然人被视为作者”。因此,只有人才能受益于版权。

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以及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我们将不得不看看现行规则(在我看来,已经过时了,无法监管此类技术)如何继续适用,而对版权允许所必需的人为干预程度的确定将变得越来越模糊。

*显示的图片:斯蒂芬·泰勒的人工智能生成的艺术作品(史蒂芬·泰勒和/或创造力机器)

案例编号:案例编号 1:22-CV-01564-BAH, 斯蒂芬·泰勒诉美国版权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