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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德国交存其批准文书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UPCA)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 统一专利法院 (UPC) 和 单一专利 (向上)开始运行 2023 年 6 月 1 日。 下面,我们将向您提供有关新系统的基本信息,并重点介绍一些需要考虑的重要后果。
一个 单一专利 是一项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授予),参与的成员国已要求对其具有统一效力,因此,它也被称为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这个 统一专利法院 是由参与的成员国设立的国际法院,旨在处理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该法院由国际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协议或UPCA)创建。UPC的议事规则将规范UPC的程序。
参与(或签约)成员国是已签署和批准UPCA的欧盟(EU)成员国。
最初,它旨在让UPC和UP涵盖欧盟(EU)的所有成员国,但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署和批准了UPCA。
24 个欧盟成员国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签署了 UPC 协议。英国签署了该协议,但后来撤回了签署,这是他们退出欧盟的后果之一。
迄今为止,这24个成员国中有17个批准了该协定。
因此,在UPCA生效之后 2023 年 6 月 1 日,17 个州将成为参加 UPC 的成员国,包括:
同时也是欧盟成员国,但从一开始就不会成为UPC一部分的EPC成员国是:
其他不属于UPC的EPC州是非欧盟国家,例如:阿尔巴尼亚(AL)、冰岛(IS)、列支敦士登(LI)、摩纳哥(MC)、北马其顿(MK)、挪威(NO)、圣马力诺(SM)、塞尔维亚(RS)、瑞士(CH)、土耳其(TR)和英国(英国)。
一旦统一专利法院(UPC)生效,法院系统 将拥有专属管辖权 关于单一专利 (UPs) 和 所有 指定 UPC 参与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 (EP)。这意味着,UPC的单一决定将对所有参与的成员国产生影响,对在UPC参与成员国验证的经典EP也是如此。
但是,在 过渡期 7 年(可以再延长 7 年), 欧洲的经典专利可以选择不受 UPC 的管辖,因此UPC对选择退出的经典EP专利的参与成员国没有管辖权。
UPC还将对补充保护证书(SPC)拥有管辖权,除非它们已被选择退出或者是源自选择退出的EP专利(自动被视为选择退出)的SPC。
对于单一专利,将无法选择退出, 因此 UPC 将拥有专属管辖权。
在上述过渡期间,将有双重管辖权 安排 关于未选择退出的欧洲经典专利,可以就特定诉讼向UPC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旦UPC法院受理了诉讼,EP就不能选择退出,就像国家法院受理了与EP有关的诉讼后,所有者就无法撤回选择退出一样。
因此,在这段过渡期间,没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已经存在或新授予的)的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法院而不是UPC提起诉讼,除非该专利已经成为先前向UPC提起的诉讼的主体。
这种可能性不存在于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UPC始终拥有管辖权。
向UPC提起诉讼的缺点是法院可以撤销所有UPC参与成员国的专利。在特定案件中,专利权人可能还有其他理由选择国家法院。
第三方可以向 UPC 中央分部提起撤销诉讼,宣布所有 UPC 成员国的欧洲专利无效。
为了避免这样的中心攻击,没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所有者可以注册 选择退出 在 UPC 的注册处。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必须向各国内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在 UPC 使用 UPC 案例管理系统 (CMS) 之前,必须由相关欧洲专利的(所有)专利所有者(包括欧洲专利国家有效期的所有者,如果不同)注册选择退出
已经设定了 3 个月的期限(从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以便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始之前注册此类选择退出。这个时期也被称为 “日出期”。
对于待处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和为受非统一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也可以注册选择退出。
如上所述,如果没有登记选择退出,专利权人仍然可以选择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该专利尚未成为先前向UPC提起的诉讼的主体。
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他/她可以选择重新加入 UPC(通过 撤回选择退出)稍后,前提是国家法院尚未开始诉讼。

从UPCA生效之日起,可以要求对授予的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效力。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统一专利”)将是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授予的欧洲专利,该专利对参加统一专利法院(即已批准该协议)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
授予、反对或限制的程序保持不变。
在授予专利后一个月内,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具有统一效力。没有官方费用。
如果专利是英文的, 完整翻译 应使用其他欧盟官方语言之一提交(例如,如果申请首先以欧盟官方语言(包括西班牙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则可以对本文本进行调整以匹配为此目的的授权文本)。如果专利是德语或法语,则应提交完整的英文译本。翻译必须与统一效力请求一起提交。翻译后的文本仅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
仅在6年的过渡期内需要翻译,该过渡期最多可延长至12年。过渡期到期后,将不再需要翻译即可获得统一专利。
统一效力仅涵盖参与统一专利法院的欧盟成员国的领土。 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遵循这些国家的传统国家验证路线。
对于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其他成员国(和延期国),例如非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GB)、瑞士(CH)、挪威(NO)等,或非参与的欧盟成员国,例如西班牙(西班牙)、波兰(PL)和克罗地亚(HR)),应遵循经典的国家验证路线。
为了维持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只需支付一笔年金费。应付金额将对应于2015年商定费用水平时最常验证欧洲专利的四个国家应缴的合并续期费。
单一专利只能在统一专利法院强制执行或宣布其无效。只能是 已转移 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权的整个领土,但可以是 许可 适用于整个或部分领土。
除了现有的国家专利和对捆绑欧洲专利的传统国家验证外,统一专利将成为一种新的替代方案。

在 UPC 生效后 2023 年 6 月 1 日,专利保护途径将包括传统的国内和欧洲路线以及统一专利保护。
不同的途径将导致专利有可能落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并产生不同的地区影响。
国家专利路线:
国家专利申请(在国家专利局起诉)-> 具有国家领土效力的国家专利(受国家法院管辖)
欧洲专利路线:
EP 专利申请(在 EPO 之前提起诉讼)-> EP 授予的专利(由欧洲专利局授予)
捆绑式无统一效力的EP专利(在国家专利局之前在全国范围内保持有效)
o 选择退出(在国家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o 不要选择退出(在 UPC 的管辖范围内,但在过渡期间拥有国家法院的双重管辖权)
具有单一效力的EP专利(受UPC管辖)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 UPC 的管辖范围内)+ 适用于非 UPC 参与国(欧盟/非欧盟)的捆绑式欧洲专利:例如 GB + ES + PL(受国家法院管辖)

http://www.unified-patent-court.org/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
可以在以下网站上查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现状:
UPC 案例管理系统 (CMS) https://cms.unified-patent-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