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欧洲专利申请

备案

如果满足《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所有申请要求,或者一旦满足了所有申请要求,欧洲专利局(EPO)就会规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

手续考试

申请日期 + 2 个月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是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语言提交的,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翻译件。

欧洲搜索报告

申请日期 + 6 个月

申请提交且正式审查结束后,欧洲专利局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签发 欧洲搜索报告 以及关于所要求发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欧洲专利局在自申请之日起大约六到八个月内发布延长的欧洲检索报告。

出版物

最早优先日期 + 18 个月

欧洲专利局在自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如果没有优先权主张,则从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不久公布欧洲专利申请。如果欧洲检索报告可用,则与申请一起发布;如果仍有待欧洲专利局起草,则将单独发布欧洲检索报告。

申请人有权 临时保护 权利 自欧洲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并以欧洲专利的最终授予为准。但是,不具备诉讼语言的缔约国 (即, 作为官方语言的起诉语言(起诉申请时使用的语言)可以规定,只有在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索赔的翻译成其一种正式语文或将其传达给该国使用该发明的人之前,这种临时保护才有效。如果您希望在某些缔约国获得临时保护,请 联系我们

申请考试

欧洲检索报告的发布日期 + 6 个月

这个 《欧洲检索报告》的出版 触发六个月的期限:

  1. 支付以下官方费用:
  • 考试费*;

*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官方语言的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是该缔约国的国民但居住在国外,则在此阶段必须确认申请人是否为中小型企业(SME),以便可以在适当时候要求减少30%的考试费(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参见. 的脚注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4ED45F44F1F2CD94C1257CAC00472E03/$File/epo_form_1011_04_14_non_editable.pdf)

  • 指定费;
  • 可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A)和黑山(ME)的延期费;以及
  • 可选:随后在柬埔寨(KH)、摩尔多瓦共和国(MD)、摩洛哥(MA)和突尼斯(TN)验证欧洲专利的验证费,以便这些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授予国家专利。
  1. 根据欧洲检索报告提交意见和/或修正案,以使申请符合 EPC 的要求。每当欧洲检索报告包含异议时,都必须对其进行答复。如果没有提出答复,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通常,对缺陷的 “临时” 答复足以防止申请被视为已撤回。BALDER建议提交完整的答复,包括申请人可能希望提出的所有修正案,因为未经审查部门的同意,以后在起诉期间不得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此外,从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年起,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支付年度续展费,以维持申请,直到欧洲专利获得批准,或者欧洲专利申请被拒绝或被视为撤回。

考试

持续时间可变,从要求检查的那一刻开始

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EPC的所有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除其他外,主张的主题是否与一项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有关,该发明是新颖的,涉及对现有技术的发明性改进,并且在工业上适用。

当EPC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审查部门会发布官方通信(Office Actions)。官方信函附有意见和/或修正案,以满足EPC的要求,从而推进了对申请的起诉。

根据EPC的要求,最初提交的申请中的修正案必须得到明示或默示的支持,才能允许修改。应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有修正案和对该修正案的支持。

拨款意向

这个 关于意向授予欧洲专利的来文 触发以下四个月的期限:

  1. 接受审查部提出的案文和图纸,或通过附有修正案的合理声明要求对其进行修改。
  1. 支付以下官方费用:
  • 补助金和印刷费;
  • 应付的续订费(如果有);以及
  • 索赔费(如果有)。
  1. 将索赔翻译成另外两种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例如德语、法语和英语。

任何 欧洲分部专利申请 必须在家长申请待审期间提交。因此,如果要提交分部申请,建议在此阶段提交,但无论如何,至少要在欧洲专利获得批准的前一天提交。

viii) 欧洲专利的授予和验证手续 — 意向授予通信的日期 + ~6 个月

一旦批准来文意向的文本和图纸得到接受并且满足了其他要求,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 提及补助金,这是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生效的日期。

欧洲分部专利申请可以在授予欧洲专利的决定生效之日前一天提交。有关验证程序的信息,请参见 这个链接

公布欧洲专利授予将触发3个月的期限 完成 验证手续 (适用于大多数指定国家) 在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权将要生效的国家.

此外,该授权的公布会触发9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第三方可以对授予的欧洲专利提出异议。

授予

专利已授予。

验证事实

如中所示 这个链接,公布欧洲专利授予将触发3个月的期限 在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权生效的国家和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成员的国家完成验证手续(适用于大多数指定国家)。同样,当延期费和/或验证费与指定费一起支付时, 延期/验证手续 因为此时还需要完成有关国家的工作, 这样保护权也能在这些国家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如下: AL、AT、BE、BG、CH、CY、CZ、DE、EE、ES、FI、FR、GB、GR、HR、HU、IE、IS、IT、LI、LU、LU、LV、MK、MK、NL、NL、PL、PT、RS、SE、SI、SK、SK、SM TR

关于验证手续,在《公约》生效之后 《伦敦协议》 有三组不同的缔约国:

a) 尚未签署《伦敦协议》的缔约国。

AT、BG、CY、CZ、EE、ES、GR、IT、MT、PL、PT、RO、SM、RS、SK、SK、 TR

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完成验证手续,并且需要提交专利全文的翻译件。否则,欧洲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从一开始 对于相应的州。

b) 签署《伦敦协定》的缔约国:

BE、FR、GB、CH、DE、IE、LI、LU、MC。

由于授予的欧洲专利自动被视为常规国家专利,因此不再需要提交专利文本的译本。因此,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除了支付年度维护费外)。

但是,最好要求当地专利律师指定自己为当地专利局的服务地址,以便接收有关国家专利的任何最终通知。

c) 已签署《伦敦协议》但提交索赔译本的缔约国仍然是强制性的。否则,欧洲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从一开始 对于相应的国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5(2)条:

AL、DK、FI、HR、HU、IS、LT、LV、MK、NL、NL、NO、SE 和 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