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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统一专利法院 (UPC) 还有 单一专利 (向上),将很快投入运营,很可能在2023年上半年。
A UP 是一项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授予),参与的成员国已要求对该专利具有统一效力,因此也被称为”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UPC是由参与的成员国设立的国际法院,旨在处理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该专利是由国际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协议或UPCA)创建的。UPC的议事规则将规范UPC的程序。
参与(或签约)成员国是已签署和批准UPCA的欧盟(EU)成员国。
最初,它旨在让UPC和UP涵盖欧盟(EU)的所有成员国,但是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署和批准了UPCA。
24 个欧盟成员国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签署了 UPC 协议。英国签署了该协议,但后来撤回了签署,这是他们退出欧盟的后果之一。
迄今为止,在24个成员国中,有16个成员国批准了该协议。当系统似乎准备启动时,德国将批准该协议。UPC 协议将在 4 年的第一天生效th 德国交存批准书的当月。
因此,在UPCA生效后,17个州将批准该协议,并将参与UPC(即UPC参与国或成员国),其中包括:
同时也是欧盟成员国,但从一开始就不会成为UPC一部分的EPC成员国是
其他不属于UPC的EPC州是非欧盟国家,例如:阿尔巴尼亚(AL)、冰岛(IS)、列支敦士登(LI)、摩纳哥(MC)、北马其顿(MK)、挪威(NO)、圣马力诺(SM)、塞尔维亚(RS)、瑞士(CH)、土耳其(TR)和英国(英国)。
一旦统一专利法院(UPC)生效,法院系统 将拥有专属管辖权 关于单一专利 (UPs) 和 所有 指定给 UPC 参与的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 (EP)。这意味着UPC的单一决定将对所有参与的成员国产生影响,对UPC参与成员国的传统捆绑EP也是如此。
在一段时间内 过渡期 7年(可以再延长7年),EP可以选择退出UPC的管辖。因此,UPC对选择退出的捆绑EP专利的参与成员国没有管辖权。
UPC还将对补充保护证书(SPC)拥有管辖权,除非它们已被选择退出或者是源自选择退出的EP专利(自动被视为选择退出)的SPC。
在上述过渡期间,将有一个 双重管辖权 与非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有关的安排,根据该安排,可以就诉讼向UPC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旦UPC法院受理了诉讼,EP就不能选择退出,就像国家法院受理了与EP有关的诉讼后,所有者就无法撤回选择退出一样。
因此, 在这个过渡时期, 没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已经存在或新授权)的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法院而不是UPC提起诉讼,除非该专利已经成为先前向UPC提起的诉讼的主体。
这种可能性不存在于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UPC始终拥有管辖权。
向UPC提起诉讼的缺点是法院可以撤销所有UPC参与成员国的专利。在特定案件中,专利权人可能还有其他理由选择国家法院。
第三方可以向UPC中央分部提起撤销诉讼,宣布所有UPC成员国的欧洲专利无效。
为了避免这样的中心攻击,没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的所有者可以注册 选择退出 在 UPC 的注册处。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应向各国内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在UPC使用UPC案例管理系统(CMS)之前,必须由相关欧洲专利的(所有)专利所有者(包括所有这些所有者,如果不同于欧洲专利的国家有效期)注册选择退出 https://cms.unified-patent-court.org/。
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始之前,此类选择退出登记将有3个月的日出期。
对于待处理的欧洲专利申请和为受非统一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也可以注册选择退出。 对于单一专利,将无法选择退出,因此UPC将拥有专属管辖权。
如上所述,如果没有登记选择退出,只要该专利尚未成为先前向UPC提起的诉讼的主题,专利权人仍然可以选择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退出,他可以在稍后选择重新加入UPC(通过撤回选择退出),前提是国家法院尚未开始诉讼。

从UPCA生效之日起,可以要求对授予的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效力。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统一专利”)将是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授予的欧洲专利,该专利对参加统一专利法院(即已批准该协议)的所有欧盟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
授予、反对或限制的程序保持不变。
没有官方费用。
如果专利是英文的,则应使用其他欧盟官方语言之一提交完整的译本(例如,如果申请最初是以欧盟官方语言(包括西班牙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的,则可以对本文本进行调整,以匹配为此目的授予的文本)。如果专利是德语或法语,则应提交完整的英文译本。翻译必须与统一效力请求一起提交。翻译后的文本仅供参考,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在六年的过渡期内才需要翻译,该过渡期最多可延长至12年。过渡期到期后,将不再需要翻译即可获得统一专利。
统一效力仅涵盖参与统一专利法院的欧盟成员国的领土。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遵循这些国家的传统国家验证路线。
对于《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其他成员国(和延期国)(例如非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GB)、瑞士(CH)、挪威(NO)等,以及非参与的欧盟成员国,例如西班牙(西班牙)、波兰(PL)和克罗地亚(HR)),应遵循经典的国家验证路线。
为了维持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需要支付单一年金费。应付金额将对应于2015年商定费用水平时最常验证欧洲专利的四个国家应缴的合并续期费。
单一专利只能在统一专利法院强制执行或宣布其无效。它只能在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整个领土内进行转让,但可以在整个或部分领土上获得许可。
除了现有的国家专利和对捆绑欧洲专利的传统国家验证外,统一专利将成为新的替代方案。

UPC生效后,专利保护途径将包括传统的国内和欧洲路线以及统一专利保护。
不同的途径将导致专利有可能落入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并产生不同的地区影响。
国家专利路线:
国家专利申请(在国家专利局起诉)-> 具有国家领土效力的国家专利(受国家法院管辖)
欧洲专利路线:
EP 专利申请(在 EPO 之前提起诉讼)-> EP 授予的专利(由欧洲专利局授予)

http://www.unified-patent-court.org/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
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
可以在以下网站上查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现状:
UPC 案例管理系统 (CMS) https://cms.unified-patent-court.org/
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