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专利与知识的普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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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June 4, 2026
教宗、专利与知识的普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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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2026年发布的通谕《Magnifica Humanitas》中,教宗良十四世就人工智能和技术力量对人类尊严及社会正义的影响进行了深刻反思。在众多议题中,有一段内容尤其值得法律界、创新界以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关注。谈及“财产的普遍归属”原则时,教宗指出,这一原则同样应适用于“专利、算法、数字平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并认为这些资源应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福祉。

乍看之下,教宗谈论专利似乎令人意外。专利通常是律师、工程师和企业界讨论的话题,而非教宗通谕中的内容。然而,进一步思考便会发现,教宗的这一论述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样出人意料。专利并不仅仅是一种私人商业工具,而是一种由社会创设并服务于社会的法律机制。

专利制度建立在一种社会契约之上。发明人因其技术发明而获得一项具有时限性的专有权;作为交换,社会则获得对该发明的公开披露、对其所包含技术知识的接触机会,以及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自由使用该发明的权利。专利权人为其创新成果获得保护与回报,而社会则受益于技术进步、知识传播以及创新动力的持续激发。这种双向受益构成了专利所赋予临时垄断权的法律和道德基础。

正因为专利创造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立法者始终需要决定哪些内容可以成为专有权的客体。欧洲专利法传统充分体现了这一考量。自其发展之初,某些领域便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包括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以及“作为其本身”的计算机程序。

其原因并非这些内容不重要。恰恰相反,正因为它们极其重要,才必须对所有人保持开放。

科学理论解释客观世界;数学公式表达抽象真理;算法则是一种推理或计算的方法。它们都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智识财富,是科研、教育、工程实践以及未来创新不可或缺的基础工具。如果允许任何个人或企业对其拥有排他性控制权,实际上就等于赋予其对知识根基本身的控制权。

因此,专利法保护的并非抽象知识本身,而是其技术实现形式。数学公式本身不应成为专有财产;然而,利用该公式开发出的新型技术设备、工业流程或具体技术应用,则可能获得专利保护。同样,科学原理应保持开放,但基于该原理开发出的新型机器或技术方案,则可能构成可专利的发明。

正是这种区分,使得公共知识领域得以保留,同时又能够激励真正的技术创新。

同样的理念也解释了为什么专利权并非绝对权利。各国法律体系均设置了在公共利益需要时进行干预的机制。例如,西班牙法律规定,在涉及公共健康保护、国家安全需求、严重影响国家经济或技术发展的情形,或特定供应保障需求时,可以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这表明,即使专利已经获得授权,其所赋予的垄断权仍然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

从这一角度来看,教宗的论述并非对专利制度的批评,而是对其社会功能的一种提醒。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推动人类发展时具有正当性;而当其导致关键知识、战略技术或重要数字基础设施过度集中于少数主体手中,且缺乏合理的获取机制时,则可能引发问题。

因此,教宗将专利与算法、数据、数字平台以及人工智能并列讨论,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在数字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来源。当这种权力被无限制地集中时,它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使整个国家或地区无法充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果。事实上,专利法长期以来一直承认,某些知识和资源应当保持公共可及性,而受到保护的发明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受到限制。

教宗的思考正是建立在这一传统之上。

有些知识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们构成了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基础。正因如此,它们不应沦为支配和控制他人的工具,而应始终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Alexandros Stavrinadis - European Patent Attorney